关于落实复工复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审工作提示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复工复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的工作提示

随着企业复工复产的加快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存在较大的风险和挑战。一方面,有些企业员工因疫情封控,离岗时间较长,安全技能有所生疏,安全意识有所松懈,容易发生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存在上岗人员不足、设备长期停用、未规范维保、大量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等问题;复工复产以后,有的企业容易出现抢进度、赶时间等情况,也存在一定安全风险。为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防范遏制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复工复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2〕155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工作提示。

一、组织开展风险研判,掌握辖区安全状况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各区市场监管局和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各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复工复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提请单位党组、党委召开一次复工复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研判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辖区的安全形势,科学制定复工复产特种设备专项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工作安排和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复工复产特种设备安全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摸清超期设备底数

各监管部门应认真梳理辖区内在用超期特种设备(以下简称为超期设备)情况,建立超期设备台账。对重点的复工复产、复商复市企业和轨道交通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以及安全风险较大的超期设备要重点关注。梳理超期设备时,既要考虑存量,又要考虑增量。

(三)开展风险分析研判

各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区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情况,行业企业及设备特点,前期网上督查、视频检查情况和企业自查情况,并结合梅雨潮湿天气、暑期、汛期、台风、雷暴等特定时间段及极端天气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影响,对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确定重点单位(场所)、重点设备目录和重大风险隐患问题清单,对重点单位按行业领域进行分类,为监督检查和检验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重点单位(场所)和重点设备可参照附件1确定。

二、狠抓超期检验攻坚,确保设备应检尽检

(一)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检验工作效率

1.做好检验前期准备

(1)检验机构应跨前服务,主动敦促企业及时报检,制定并发放工作提示,明确企业准备工作要求,了解企业的防疫要求和检验相关的其他事项。

(2)各监管部门应对重点单位(场所)、重点设备涉及单位以及经检验机构催检仍不配合的单位主动催检,确保企业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2.合理安排检验任务

(1)各检验机构应根据轻重缓急合理制定检验计划:

重点的复工复产、复商复市企业,轨道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风险较高领域(如大型化工装置使用单位、易燃易爆介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应优先安排。

对于监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单位、重点设备以及企业有特定要求的,应优先安排。对于无特殊要求的单位,检验机构可按照设备风险情况和既往对企业设备情况的了解来确定检验计划,设备风险情况的确定可参考附件1。

超期设备存量和增量一并考虑,统筹安排检验任务。

(2)安排检验任务时从提高工作效率出发,相邻区域的设备应尽量安排在一起检验。

(3)合理调配检验资源

各检验机构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用好用足本单位所有持证人员,组织好、协调好、动员好,打赢超期设备攻坚战。

由于超期未检电梯数量较多,各检验机构可按照“相对固定+动态调整”的策略,根据区域内设备数量合理配置相对固定的检验人员,同时检验机构设置一定的机动人员。固定人员主要负责对应区域的电梯检验,机动人员用于补充部分区域检验力量的不足和应对临时新增的检验任务,若某区域检验任务较少时多余的固定检验力量可临时充实到机动人员中。

对于电梯超期未检数量较多的区域,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系统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鼓励其参照执行检验检测降费标准,尽快解决电梯超期未检大量积压问题。

3.优化检验工作流程

(1)检验机构应简化检验申请流程,鼓励企业通过网上或电话进行报检。

(2)为优化电梯检验流程,提高电梯检验效率,电梯开展定期检验时,对于检规中要求查验的资料可由申请环节改为现场检验环节提交。

4.落实其他相关举措

(1)对出具检验报告需要较长时间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先行向企业提交书面的检验结论,此台设备统计时视作已检。

(2)对于同一个企业中原本由多个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特种设备,在满足检验资质的前提下,经检验机构间协商或监管部门指定可由同一个检验机构完成检验。

(3)对于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可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检验。

(二)保证检验质量,按期完成检验任务

1.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实施检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开具联络单或意见通知书,指导企业积极落实整改。

2.超期设备的检验工作力争在2022年8月底之前完成,有条件的区应争取在7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防疫规定,完善后勤保障工作

1.检验机构应制定防疫工作制度,明确防疫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防护知识培训,增强一线检验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2.检验机构应督促检验人员做好个人健康安全防护,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防疫装备和防暑降温物品。

3.检验机构应根据工作安排,合理做好检验用车的配备和调度。

(四)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上报检验信息

1.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需要监管部门协调的问题,检验机构应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汇报争取支持。

2.检验机构应在每周二下班前将上一周的检验完成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反馈各监管部门,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

(五)降低检验费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1.降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和《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

2.实施主体。本次降费的实施主体为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各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3.适用范围。《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9〕4号)所规定的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等全部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内容,均纳入本次降费范围。

4.适用对象。一院九所对本市特种设备开展的法定检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单位(含个人)。

5.降费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情形市局已初步形成实施细则将尽快下发。

6.申报方式。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相关企业无需提交任何申请材料在政策期限内直接按降低后的标准缴纳费用即可。

7.退费事宜。如涉及到相关退费事宜,退费实行依申请方式,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8.其他事项。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在执行本实施细则时,可以在政策力度上再加码,采取更加有力的降费惠企的举措,并向相应财政部门报备。要加强降费相关政策的宣传与指引,妥善解决好执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综合施策提升实效

(一)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

各监管部门应组织辖区企业对照市局双重预防有关文件和《疫情封控及复工复产期间各类特种设备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安全提示》(沪市监特种155〕号附件1)要求,在复工复产前全面开展一次隐患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开展了风险分析研判、是否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存在无证上岗现象、是否存在超期未检设备并申报检验、设备使用前是否开展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停用设备的启动和开车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是否存在设备带病运行等情况。(自查表可参见附件2)

(二)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隐患整治

1.加强重点监督检查。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现阶段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特点和风险分析研判的情况,加强重点单位、重点设备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各项工作要求。对于重大风险隐患问题清单所列问题、检查中发现问题、检验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和其他途径发现的隐患,应加强跟踪,督促落实整改。

2.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各监管部门要充分用好移动监管系统、上海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探索检查工作新模式,通过不断完善“现场检查+网上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工作机制,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落细落地,提升检查工作效能。

3.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1)2022年8月底前,各监管部门对使用超期未检、存在安全隐患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情形,原则上以提示、督促整改为主,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据不整改的,应严肃查处、毫不手软。

(2)自2022年9月起,市局组织各区局围绕专项整治(包含双重预防工作)、超期未检等重点对企业开展执法大检查,发挥执法检查警示威慑作用,并检验前期工作成果。执法检查相关要求另行公布。

4.强化宣传警示教育

(1)各监管部门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情况及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通过微信群、开视频会议、发工作提示等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企业,做到举一反三,实现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目的。

(2)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各监管部门要通过制作警示教育视频,依托公益广告、微电影、短视频等方式全方位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警示教育。要创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有序推进电梯维保工作

1.各监管部门要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立即对电梯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

2.维保单位应通过电梯风险研判,制定复工复产后的电梯维保计划,对于地铁、交通枢纽、商场等人流密度大、使用频率高的场所,要提前做好维保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维保单位要积极配合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工作。

4.由于复工复产阶段电梯维保工作量巨大,电梯维保单位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

四、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完成各类专项工作

(一)各监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统筹推进复工复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各专项整治工作(含双重预防工作)。按照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复工复产情况,结合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检查计划,动态调整安排检查工作,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检查效率,对于发现的隐患要落实闭环管理。

(二)受疫情影响,涉危化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各监管部门应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的督查工作,市局将于2022年9月份对各区的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五、完善各项行政许可,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一)关于单位许可

1.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2.许可证有效期在2022年12月31日前的,可在有效期内通过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申请许可证延期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

3.因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可在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换证申请。

4.受理通知书有效期延长。对于受理时间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受理通知书有效期延长6个月。

5.整改时间延长。对于在疫情防控前完成现场鉴定评审,但尚未对评审中发现问题完成整改的,整改期限可延长6个月。

(二)关于人员许可

各区局要持续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简称作业人员)和焊接作业人员的发证工作。

1.对于在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作业人员证超过有效期且尚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只要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提出复审申请均可按照复审程序进行发证。

2.对受疫情防控影响且考试机构无法及时安排换证考试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可根据总局规定依申请延长其证书有效期1年。

六、加强工作督促指导,推进工作有效开展

1.市局将于2022年6-8月间对各区局开展督导工作,每月至少一次。督导要求见附件3。

2.采用“对口督导+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查导工作。对口督导人员固定,主要对区局工作进行督促、调研、指导和协调;专项督导视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主要是对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调研,专项督导与对口督导同步进行。

3.对口督导工作人员安排见附件4,专项督导人员由市局各条线主管自行确定。

4.为有效落实复工复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保障社会经济安全平稳运行,市局将以较大权重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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